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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无单放货纠纷-签单代理人的责任
发布者:
2003年10月宁波保税区长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根据加拿大委托北京康捷空货运代理限公司承运一批货物,宁波泛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作为代理人签发了提单。货物发出后,宁波保税区长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加拿大客户一直没有付款赎单。后得知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已将货交付给客户,随即宁波保税区长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宁波泛洋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泛洋公司承担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钱家骏律师接受宁波泛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后,积极应诉。认为康捷空公司是本案涉及货物的无船承运人,宁波泛洋公司只是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了提单,因此与长盛公司建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是康捷空公司,即使涉及无单放货也是无船承运人康捷空的责任,钱家骏律师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后,宁波保税区长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即向宁波海事法院撤回起诉.
2007-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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